毽球規則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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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動作

    毽球的合法動作是除上肢外,全身均可踢、觸球,常用的部位有頭、

胸、足內側、足外側、足背、足掌、膝、大腿等。而發球方式為一腳立地,一

腳把球踢往對方場地。用踝關節以下之各部位,踢發球。

發球位置

    單、雙打發球與羽球相同,即斜對角發球,每一方有兩次發球權。雙打時,

站在右邊球員,得在右發球區發球一次,再移側左發球區,再發一次球,共兩次。即需換邊發球,依此類推。

    在右邊線上距離攻踢線十五公分處,劃一長二十公分,寬五公分之線段,距此線段三公尺處,再劃一相同九寸之平行線,即是團隊賽發球區域。團隊賽發球時,需依順時鐘方向輪轉一個位置,即站立在前排右者是發球員。

賽制與場地

   含單打、雙打、三人團隊賽、五人團隊賽。目前單打與三人團隊賽已不多見。團隊賽使用的是排球場地,雙打或單打使用的是羽毛球場地,網子高度為國小160公分,國中170公分,高中180公分,教職員工170公分。

局數與得分

   毽球比賽的局數採三局二勝或五局三勝制。依報名隊數決定單淘汰、雙淘汰或循環賽。落地死球、失誤、犯規,則對方得一分。一方踢、觸球最多三下就必需過網,否則對方就得一分。雙打時,一人連踢「合法兩下」或合作兩下不算犯規。而於團隊賽中,一人不能連踢。在「至多三下需過網」的規定中,若有一人先用頭或胸擋球一次,同一人再以下肢踢球一次,不算連踢,而只計算一次,但只限一人;倘若先用下肢踢球,再用頭胸觸球,即算連踢。另外,不可用手抓取羽葉,違者經警告後再犯,即可判失一分。

 發球權

比賽前由雙方隊長以抽籤(拋硬幣)方式選擇場地或發球權,在每局結束後

雙方必須交換場地及發球權。決勝局(最後一局)比賽前須自行選擇場地及發球

權。決勝局比賽中任何一隊獲十一分時,立即交換場地,球員位置不可變動,原發球隊繼續發球。如未立即交換場地,則於裁判員或雙方隊長之一發覺時,即行交換,既得之分數仍保持有效。於決勝局中交換場地時,雙方均不得接受教練指導,記錄員必須核對球員位置是否與換場前相同。

計分方法

    每局定為二十一分,如某隊先得二十一分,且比數至少超過對方兩分時,稱為勝一局。如比數為二十比二十時,則需賽至下列比數:二十比二十二,二十一比二十三,二十三比二十四,餘類推。

參考資料:

1.      台北市九十七學年度教育盃毽球賽比賽規則

2.      臺北市體育會毽球委員會最新發行之規則